杭州要债公司欠款人下落不明时,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三条途径追讨欠款:
1、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,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追计债款。
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,法院就会立案受理。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,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。公告期届满,债务人不应诉时,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。缺席判决后,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,但经债权人申请,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。
2、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,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。
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二十条规定,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,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。第二十一条规定,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、父母、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、朋友代管。失踪人所欠税款、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,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。
3、如果该债务有担保人或保证人,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对方代替偿还。
高昌区,隶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,位于新疆天山支脉博格达峰南麓,吐鲁番盆地的中心,是吐鲁番市行政中心。高昌区总面积13690平方千米,28.88万人(2014年),聚居着维吾尔、汉、回等27个民族。高昌区位居丝绸之路要冲,是名闻遐迩的历史重镇,自两汉以来,长期是中国西域地区政治、经济和文化的中心之一。“吐鲁番”之称,最早见于《西域番国志》即明人陈诚《西域行程记》一书。吐鲁番,维吾尔语意为富庶丰饶的地方。据《西域同文志》:系回语“蓄水”之意。商务印书馆出版的《通名大辞典》释为维吾尔语,意为“都会”。曾炳煌所撰《吐鲁番厅乡土志》释:“吐鲁番”系“吐蕃”的谐音。